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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新县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清新区科技和农业局 | 2015-04-10

                               清新县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县科技三项经费,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
    1、新产品是指产品结构、性能、品质、工艺方法、原料路线、技术特征等主要指标,同老产品有显著区别的改进提高,从未试制或生产的产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2、中间试验是指小试验成功后,需放大试验以取得大生产的设计数据及参数,方可进行生产建设的特定阶段。
    3、“重大科研项目”是指研究工作尚处于实验室或试验探索阶段,科学技术较高或经济意义较大的项目。
    县级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县属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申请县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上达到县级以上先进水平和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已经实施或计划要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以上第二、三条内容要求,均可提出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县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由县科技和农业局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采用报账制,凭项目支出票据,分批或一次性由县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在科技部门做出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余下的科技立项经费应全额上缴科技三项经费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立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向县科技和农业局科技管理股报告一次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经费,经查出证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科技三项经费实行单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县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农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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